上海静安警方通报,谢某荣在维护核酸检测的秩序时与侄女之子发生冲突最终去世的案件。告捷网看到很多朋友在重点关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也在讨论亲属之间的伤害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是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处罚。告捷网来说三点。
第一、在现行的刑法中对于亲属之间犯罪案件是有从轻处罚规定的。比如偷拿自己家财物或者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时也与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但是这只是在财产类犯罪中的规定;对于伤害案件现行刑法没有类似的规定。
第二、有人说会不会通过刑事和解程序让薛某伟获得从宽处理;很明显这起案件是无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于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
现在通报中对于薛某伟涉嫌罪名尚未确定,需要结合司法鉴定确定双方之间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未来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那么是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因为超过了3年,所以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又因为不属于故意犯罪,而无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第三、这起案件不仅仅是刑事责任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家庭受损的情感该如何修复的问题。我们通常看到的是受害人通过得到赔偿安抚受伤的情感,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得到谅解进而在量刑方面得以从轻处罚。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说过:“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本案除了解铃还须系铃人之外,还考验着我们司法人员的智慧,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毕竟,刑法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嫌疑人之外,还有保护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