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迫承认犯罪了怎么办?怎么证明自己是被迫认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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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告捷网代理的案件中,经常有被害人焦急的向律师表示:“我是被逼迫承认犯罪了”。这个时候该怎么解决呢?
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应当予以排除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以非法方法;比如说刑讯逼供、动恶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告人不自愿的认罪,被告人认罪的供述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因此被告人在被迫认罪以后,应当将被迫认罪的情况及时的告知自己的辩护律师,由辩护人依法提起非法证据排除。
这里也许有人会问:“我怎么证明我是被威胁?或者是被迫认罪的呢?”
请大家注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要提供被非法询问的线索就可以具体证明警察或者检察官或者是监委工作人员询问程序合法;他本身是检察官的责任。
这里线索的取得通常可以采用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或者看守所的健康记录等多种方式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