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有争议,而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要的影响,并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而实践中,通常是由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要求人民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这里就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证人本人愿意配合出庭作证的,通常律师在提交书面申请的时候就会附上证人本人出具的自愿出庭作证的书面材料。由此向法官表明律师与证人的态度,让法官知晓他只要允许证人出庭作证就可以了。
第二种情况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律师就需要向法官阐述清楚,该证言的争议性和重要性,表明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以此要求法官直接联系证人,从法官的角度要求其出庭作证,从而达到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