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捷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发生在天津市。
2012年2月某天的上午九点,严某在小区403自己的家中因为想要自杀,就用剪刀把厨房天燃气的软管割断了。
据严某自己讲,他割断了之后,就一直静静的躺在厨房内吸天燃气,一直到11:20分楼上503的邻居开始做饭点火,两三分钟后503的厨房发生了爆炸。
之后又过了15分钟,严某起身想要打开厨房的灯,触动灯的开关的时候,再次引发了爆炸,导致居住在401的邻居,詹某因为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当场死亡。
严某本人仅受了轻伤。
本案一审法院以严某行为造成了一死多人受伤的结果,认定其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严某不服提出上诉,最终改判死缓。
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有一个焦点的问题,也就是怎么能够证明楼上503的爆炸就是由严某剪断自己家天燃气管道而引发的呢?
可能我们的第一反应会说:“那肯定就是他干的呀!不是他干的,楼上怎么会爆炸呢?”但是常识归常识,到了法庭上证明排除合理怀疑又是另外一回事。
那么,法院是依据以下三点做出了判断:
(一)楼上楼下的水管和样板隔板之间有较大的空隙,所以楼下的天燃气是可以通过这些缝隙扩散到楼上的。
(二)503邻居家的天燃气设备经过检查一切正常,没有漏气的现象。
(三)相关专家鉴定后介绍说:点火后两到三分钟天燃气才爆炸,是符合天燃气燃烧爆炸的特点的。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503的爆炸和损失也就应当是由严某造成和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