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捷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发生在山西省太原市。
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因为工作琐事对其上级,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薄某怀恨在心,为了报复薄某罗某利用QQ软件发布了薄某的家庭住址和财产信息,并且在QQ群里散布了莆某就是个大贪官,家里面常年存了几百万的现金,从而招募团队一起到薄某家盗窃分赃的消息。
而消息发布后,有3个人联系罗某应征共同盗窃。后来4个人因为怎么也打不开罗某家的门锁,而放弃盗窃,随后罗某又提出了说我们尾随莆某,或者他的家人强行进入其家中抢劫,但是因为罗某自己胆子小,而且担心会被莆某认出来,而自行放弃了。
但是其他三个人认为尾随的犯罪方法是可行的,于是在某天晚上,持刀尾随某妻子进入了薄某家中,共抢得现金18万元、名表4块、珠宝首饰若干,价值共计70余万元。
事发后三人分给罗某现金3万元,珍珠项链1条。
一审法院以罗某等4人共同实施抢劫罪,分别判处4人7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罗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参与抢劫,而二审法院也最终驳回了罗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那么大家认为罗某是否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呢?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罗某主要做了三件事:提供信息、提供犯罪方法以及分得赃款。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虽然罗某没有实际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但是与其他三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其行为积极促成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罗某是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