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告捷网要和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一起被载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案例。
2016年6月某日,被害人叶某到诊所结算其拖欠诊所的医疗费,作为诊所医生的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核算清楚之后,叶某表示没有钱支付,后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从而撕打,叶某被他人劝导着离开;十几分钟之后,叶某再次返回到诊所挑衅,他冲到被告人也就是医生王某的面前,用右脚踢踹王某,王某侧身躲闪,同时甩开叶某的右腿,叶某重心不稳倒地,造成了左侧排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和叶某互殴导致了叶某受伤,所以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
讲到这,可能很多人会对这个判决发出质疑。是叶某先动的手,为什么还要王某这个医生承担责任?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知识点,即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中,王某自始至终是没有离开过诊所的,也没有侵害叶某的故意,王某的行为只是为了使其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那么其实依据刑法的规定,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撤销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宣告王某无罪,并且不承担任何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