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都想知道,在当前的形势下,虚拟货币到底是不是法律保护的财产呢?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他直接关系到因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等产生纠纷,公安或法院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今天,告捷网就结合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来聊一聊这个话题。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对虚拟货币这个东西的属性做一个定义。
在国际上,对虚拟货币的定性是比较复杂的,根据是否为稳定币,是否增发等虚拟货币的划分有很多种类。比如在美国,有些虚拟货币会被定义成证券,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
那在我国,最早虚拟货币被定义为虚拟商品,之后被定义为“所谓的虚拟货币”。这里的虚拟货币是加引号的。再之后,逐渐的就直接用不加引号的虚拟货币来表示了。
是虚拟商品还是虚拟货币,到底有什么关系呢?如果是虚拟商品的话,那可以由市场监督局,就是原来的工商局进行监管,但如果是虚拟货币的话,应当由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监管,这个区别还是很大的。
商品更多是指一种物品,但如果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虚拟货币,则具有一定潜在的金融资产的属性。虽然还远达不到货币的程度。
当前阶段如果是资产的话,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来看看文件精神。
94公告说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924通知说,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实践中,少数司法机关就根据这些规定,就认为政策说的很明白。风险自担,所以法律不保护。这些部门就据此不受理这些案子了。还有一部分水平较高的司法机关认为,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是属于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比如来看看这个:北京某法院的论述,根据九四公告,巴拉巴拉拉等等,来看彩色字体【该规定不认可”虚拟货币“货币的法偿性和强制性等地位,禁止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但并不意味着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故吴某在本案中主张的瑞波币为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吴某可据此提起诉讼。】
这个论述整体上还是很精彩的,虽然,对政策的解读有点瑕疵。其次,虽然虚拟货币目前在我国的定义并不是十分清晰,但是毕竟他不是非法物。比如毒品是非法物,不但不可以交易,连持有都是犯罪的,那虚拟货币当前阶段肯定不至于被定性为类似于毒品的非法物。
虽然,虚拟货币国家不鼓励交易,但是至少没有法律规定持有也是违法的。如果连持有都不行,那得有多少老百姓躺枪呢?
把虚拟货币当成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确实更为合理。如果一律不保护,被骗、被抢、被偷了司法机关一概不受理,事实上也是变相纵容和鼓励了犯罪。反正偷了骗了司法机关也不管,那坏蛋就更倾向于通过这种方式来作恶,更容易滋生犯罪,这自然也是很不合适的。
所以,从国内某些大城市的高水平法院的判决,可以明确看出虚拟货币该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如果因虚拟货币产生纠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安法院还是应当受理。
总结一下:只要不是基于非法目的,不至于影响金融秩序的,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资产还是可以被法律保护的。但是,这和虚拟货币是否可以随意的交易是两回事。下一篇文章,我们来聊一下单纯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是否违法?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处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