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告捷网文章的粉丝们都知道,个人非经营性的投资炒币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为什么在实践当中很多人因为炒币而被判了掩隐罪呢?也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里就要清楚一个概念,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只能是为了单纯的个人投资目的,而不能是利用买卖虚拟币来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如果你的买卖虚拟币的行为是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一环,那这种行为一定就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告捷网总结了一下,常见的最终被判处掩隐罪的炒币行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炒币资金不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有些人拿来炒币的资金,不是自己的储蓄或者工资收入,而是不明渠道的资金来源。
比如,网上认识的朋友给的钱,或者是自己的卡借给亲戚朋友,之后卡内转入了不明来源的资金,他自己也说不清楚具体资金的来源。而这些钱公安通过查证银行流水,证明是他人利用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赃款,然后层层流转,最终进入炒币人的卡中。
第二个特征、买卖虚拟币的目的不是为了投资理财,而是为了帮助别人转移资金,
比发,告捷网在之前处理的一个案子中,被告人每次都是在别人的指示下,把卡内的资金买成比特币,然后再将比特币转到别人提供的钱包地址内。
第三个特征、曾经有过甚至是已经被多次被冻卡;一般被冻卡都是因为卡内有涉及犯罪的赃款流入。虽然我们普通百姓正常炒币过程中,也有可能收到赃款,但是如果有数次被冻卡的事实,结合案发后本人的供述经及交易方式等其他证据。法院可能会认定其符合最高院关于洗钱犯罪等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主观上是明知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如果某些人炒币具体以上几个特征,那大概率它就是犯罪分子用来洗钱的一个环节。即使他自己并不清楚这个洗钱的完整过程,但也不影响他为自己这一部分承担相应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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